以税收保障立法促进欠税管理

2016-08-23 08:32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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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以税收保障立法促进欠税管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数量剧增,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专业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要求。为强化税源管控、提升税法遵从,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并将税收保障办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调研。而要进行税收保障立法,离不开对于欠税管理的研究。

一、欠税管理与税收保障密不可分

首先,欠税管理与税收保障的根本目标高度一致,都在于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其次,相对于税款正常入库的过程,税收保障的意义只有在欠税追征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完全体现。再次,有效的税收保障措施不仅利于清缴欠税,更能够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加强税收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预防新生欠税。

以朝阳区地税局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践为例,去年全年,朝阳地税局共与朝阳区国税局、工商局等单位进行数据交换,获取新办企业信息、注册资金变化情况、预售商品房信息、房地产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和投资立项情况等各类数据共计10693条;取得朝阳区民政局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603户,朝阳区卫生局提供的医疗机构名单1182户,经过数据对比发现其中51个未进行税务登记。可以看出,信息共享为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欠税管理困境与税收保障现状

由于税收保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减少欠税和提高欠税清缴效率,因此对欠税管理困境的研究能够为税收保障立法提供借鉴。实际工作中,欠税长期不得清缴的原因有三。

一是信息不通畅,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欠税人的财务状况。纳税人往往借口资金紧张而长期拖欠税款,而税务机关缺少与其他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获知纳税人的真实清偿能力。

二是部门间联动不力、部分法律规范不明,税收的公法保护手段有限。

三是与司法机关交流不足,税收的私法保护手段难以实现。税收债权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享有的对欠税人的税款请求权,其作为债权的一种,理应得到法律对债权的保护,包括私法对于债权的保护。债权的私法保护手段主要包括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申请资不抵债的债权人破产的权利。但是在目前的欠税管理活动中,由于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交流过少等原因,私法保护手段鲜有运用。

三、欠税管理角度对税收保障立法的建议

统一规范是方向。规范的统一性,不仅是立法技术的内在要求,更是确保税收保障立法目的能够得以实现的必然之义。在形式上,追求税收保障的全国范围统一立法。目前,税收保障立法仍然保持地方性立法的特点,目的多在于保护地方税收收入。长远来看,为确保税收保障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执法标准全国统一,应当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保障办法。在内容上,实现根据现行法并细化现行法。进行地方性的税收保障立法,应当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内容上的一致,避免与现行法出现冲突。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对于税收保障规定得不明确的地方,税收保障立法应当予以明确,并细化具体流程及文书规范。

信息共享是根本。缺乏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如同盲人摸象。有效的信息共享,能提升税务机关工作的效率和针对性,对不同纳税人分级分类实施征管措施。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应着重加强与金融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方面,税收保障办法应当将当前各地广泛开展的“税银合作”的工作机制固化,形成常态化的合作模式。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方面,税务机关应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建立互联网共享平台。各相关行政部门将该平台与自己的部分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授权税务机关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随时通过平台查询其所需数据。

联合制约是关键。税收保障办法要真正发挥效用,必须依赖于其强制性。而要对纳税人进行最有效的强制,必然需要各部门联合发力。从规范层面上看,对于未达到重大违法标准的恶意违法纳税人的联合制约措施仍然缺乏。在税收保障办法中,建议对欠税数额较大、违法情节严重、多次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实行如下联合惩戒措施,以及时惩处并防微杜渐:一是将其欠税信息在工商部门主管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公告;二是将向金融机构提供欠税信息,作为金融机构授信参考;三是将联合惩戒对象由欠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扩展到欠税人、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高管、实际控制人,使欠税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对企业有经营控制权的人身上;四是细化和规范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流程和部门对接程序,避免联合惩戒流于纸面,使联合惩戒形成常态化机制,逐步健全纳税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国家税收。

来源标题:以税收保障立法促进欠税管理

责任编辑:薄晨棣(QY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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