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手里有闲散资金的人越来越多,理财需求也随之增加。但若不懂理财的相关法律知识,则易导致纠纷发生。实践中,经常有理财公司许诺高回报、高收益、只赚不赔,有的理财合同甚至直接规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那么这种条款是否有效呢?
白银理财起纠纷
2014年10月,陈某与A、B公司签署《白银理财协议》,陈某投资25万元用于白银理财,月收益率3%,以白银实物金形式为前提加上B公司担保,保证陈某的收益,买入白银留存A公司,白银价格上涨陈某受益,白银价格下跌由A公司承担风险。之后,陈某依约向A公司支付25万元,但对A公司是否投资白银、如何投资白银、投资白银之后的涨跌情况均不知情。A公司则向陈某按照每月3%的标准支付了2015年6月前的投资收益。但此后,由于A公司未再支付约定的收益,陈某将A、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本金25万元,并按照3%的标准支付收益,且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A、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A、B公司支付陈某25万元本金并以每月2%标准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约定条款实为借贷关系
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主要有三种类型: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前两种属于“下保底、上分成”条款,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一般根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三种属于名为理财,实为借贷。本案中,从陈某与A公司约定的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陈某的缔约目的在于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A公司投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陈某与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实践中,无论委托人直接交付给受托人的资产是资金还是可以融资的证券,均应按照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即“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
固定回报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理财合同中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实际是借贷关系,应遵守法律法规就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固定回报率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提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陈某与A公司签署的理财协议约定了月收益率是3%,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请求A公司支付的年收益率达到36%,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