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由长安街读书会、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跨学科交叉平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研究”课题组联合主办的“平台经济反垄断与互联互通”线上研讨会成功召开。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文章中强调,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依据习近平主席论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个重要参与力量。 在这个大背景之下,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认为,全面互联互通可以在三个层面推动中小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一、全面互联互通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尤其是超大型平台企业实施封禁行为,就可能导致本来带有公共领地属性的互联网被异化为私家的花园,使整个数字市场发展呈现一个封闭化、碎片化的局面,阻碍商品、服务、技术、数据等要素在数字市场内部的正常流动和优化组合。
翟巍认为,全面推进互联互通,不仅能够强化大型、超大型平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也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非常自由与宽广的多平台的发展空间。如果中小企业参与了多平台发展空间,具备了多平台属性,通过多平台流量的正反馈效应,可以使中小企业在与超大型平台企业进行谈判交易的过程当中,具有更强的议价权。
第二、全面互联互通可以厘清超大型平台治理权限
从平台治理权限层面看,屏蔽链接或者其他封禁手段,是超大型平台企业的平台治理行为,这种平台治理行为逾越了法定界限,侵犯了中小企业的权利。超大型平台企业实施屏蔽链接等各种封禁手段,它的本质目的是要获取平台垄断暴利。一方面,通过封禁,超大型平台企业可以将它自身和平台内中小企业深度绑定,使这些平台内中小企业锁定在超大型平台企业的生态系统之内,而缺乏独立自由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来说,超大型平台企业还能够拒绝与作为竞争对手的中小企业互联互通,从而压制竞争对手中小企业的竞争。超大型平台企业实施的封禁性行为混淆了作为私权利主体和公权利主体之间的固有界限,也混淆了企业与国家管理机关之间行使权力(利)的固有界限。
全面互联互通绝对不是超大型平台企业对中小企业单方面的施舍,而是中小企业合理分配平台资源的正当诉求。因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超大型平台的数据绝大多数都是由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第三方主体生成的,且这些超大型平台企业自身生成的数据是非常有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超大型平台企业所属的平台集聚的大量流量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因此,中小企业实际上也是超大型平台共同的建设者,也是其中数据的生成者、流量的贡献者。所以中小企业应当有权合理共享、分配超大型平台的公共流量资源和数据资源。
第三、全面互联互通可以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增效
从宏观的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超大型平台企业拒绝互联互通的封禁行为,会使数字经济异化。数字经济本质上是技术创新型、数据化驱动型的经济,如果超大型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封禁获取垄断套利,就不会投身于技术创新。所以屏蔽链接的封禁行为,可能使数字经济蜕变为窒息创新、拒绝创新的流量经济和规模经济,这会损害我们国家数字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全面开放互联互通,才可以确保中小企业和超大型平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可以确保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使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呈现一种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正向发展趋势,真正做到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增效。
(翟 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