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舆论关注多地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2020-11-27 09:30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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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举报和恶意诬告现象反映了当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过去一段时间,基层出现了一些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现象,引发各界关注。严查严办匿名诬告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回应民声、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

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抹黑一个干部的清白,影响其声誉和政治前途,更会破坏当地良好的政治生态。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诬告造谣成本较低,但舆论杀伤力很大。基层党员干部身处一线,一旦被诬告陷害,很容易陷入舆论旋涡,"清者自清"往往只是一厢情愿,更多的可能是"众口铄金"之下影响工作。也正因为如此,人民群众对不实举报信件"满天飞"、诬告陷害防不胜防的现象早就深恶痛绝,互联网关于严打诬告陷害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近期,各地纪委积极"亮剑",高频率公布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警示别有用心者。许多地方还从制度层面对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规范性探索,为严肃整治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提供制度依据。

近日,中共四川省纪委对四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在全省予以通报。例如,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原副调研员刘某某因与锦江区某单位负责同志产生私人恩怨,自2016年起,先后数十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匿名举报,捏造该同志存在贪污、受贿、公款旅游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无锡纪委监委、宜兴市纪委监委近日会同公安机关查处了"苏州市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岳惠芳等诬告陷害无锡某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人员案""宜兴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欣诬告陷害宜兴市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案",两起案件都是为了泄私愤,趁干部选拔任用之际,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湖北省纪委监委公布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不实举报澄清正名633人次,查处诬告陷害行为15起。这些信息赢得群众点赞的同时释放一个明显信号∶ 各地查处诬告陷害的力度正越来越大。

诬告陷害易发多发,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蔓延态势,其中有着复杂的原因。《光明日报》评论文章《对诬告陷害行为亮剑,廓清政治生态》指出,某省级纪委监委专项调查显示,诬告陷害的主体多为党员干部,也有一般群众;动机多与个人利益相关,或因谋求职务升迁、职称评定、对个人待遇不满,或因工作积怨,出于个人之间的矛盾打击报复;手段多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肆意造谣中伤他人。当然,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要求锤炼纪委监委人员的"火眼金晴",实践中,诬告陷害案件的查处难度较大,主要是难以准确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定性争议较多。有一部分举报人是因不了解具体情况,导致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严重失实。有些诬告事情虽小却很难查清楚,群众戏称"一封信、几角钱、查几年"。这些诬告虽然总量不大,但杀伤力不容小觑。

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还触碰了纪法底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2018年5月,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今年2月,中办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则; 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则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近两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本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标准、核查程序、责任追究、澄清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一段时间以来,诸如《合肥为35名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宁波市纪检监察机关为80名党员干部澄清正名》《重庆永川为77名干部澄清正名》等新闻屡见不鲜,反映出政策得到较好地落地。

铲除诬告陷害滋生的不良土壤,需要保持高压态势,持续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让诬告陷害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同时,也提醒那些信访举报的群众,要增强相关的纪律规矩意识,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共同杜绝歪风邪气。

责任编辑:孙惠贤(QY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