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当前网络传销犯罪的新特点及打击难点

2020-11-27 08:46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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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才能更好的界定各类网络传销犯罪是否构成第224条之一的罪名,或者被其他刑法罪名规制。笔者梳理发现,当前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有以下特点:

1借助互联网,以“创新经营方式”为噱头,巧立名目

关注近一两年的传销犯罪活动,不难发现犯罪者往往利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名义,借助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以及金融投资理财的热度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比如,案发于北京的韩某组织领导传销案,韩某注册成网络平台“善心汇”的会员,以出售“善心币、善种子”及收管理费等方式,发展下级会员10层,1338个会员账户,涉案金额几十万。此外,有团队专门统计了2018年网上出现的上百种涉及传销活动的虚拟货币,有MBI-易物币、恒星币、K币、百川币、中华币、中央币、五行币等,种类之多之繁杂令人咂舌。再比如“大唐币传销案”,利用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概念,骗取参与者的信任,进而陷入全套而无法自拔。

2借助国外技术或在国(境)外搭建平台,意图躲避法律制裁

一些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购买国外的技术或者雇佣国外的技术人员开发虚拟货币,或者搭建网络平台,也有把组织机构设立在国外的,意图避开国内的管控。比如,“网络黄金EDG”的组织人员通过雇佣国外技术团队开发出虚拟货币,并利用国外团队专门创制出一套资金利益分配规则。再把EDG按比例拆分为网络小黄金,并称其为数字加密资产。事实上,该网络黄金仅仅只是一组网络代码,没有任何的价值,其利润来源仍依靠层层“拉人头”。再如,西安公安曾侦破一起传销组织把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案件,该组织成立专门的公司,掩盖犯罪行为。

3组织机构更加专业、复杂,行为也更加隐蔽

与以往传统的传销组织相比,无论是网络传销、金融传销还是以做慈善为名义的传销组织,几乎都注册有合法的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也更加的明确,除了常见的公司职能部门,甚至还有专门的网络维护团队和营销团队,他们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也使得传销活动传播的更快、波及地域更广,参与人员更多,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也自然更大。比如,王某通过自己注册的摄影器材公司建立“中国安置帮教网”,对外宣传从事安置帮教活动,总部在北京,自任总部主任,在全国各地建立工作站百余个,设置不同层级的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层级严密,发展会员两千余人,涉案金额上千万。

(摘自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网络传销犯罪的新特征、本质及其认定》)

责任编辑:孙惠贤(QY0029)  作者:魏元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