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法的“公因式”

2017-08-28 08:36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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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民法总则:民法的“公因式”

民法总则是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民法的一般性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 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

2017年3月15日我国正式通过《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正式开启并实质性地推进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水平。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民法总则》分为十一章,具体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以及“附则”。本书的结构也主要是按照《民法总则》的体系来构建的。 

民法总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法学知识的精髓,是民事具体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研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有助于深刻领悟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例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本身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尤其应当看到,总则可以借助抽象的一般原则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只有通过对民法总则的研究,才能对民法各编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运用有更深切的掌握和领会,才不至于停留在表面或者错误地理解乃至运用这些制度。

二是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总则的设置使得民法典的体系性更强,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各项制度和规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是历经无数民法学者分析研究后提取“公因式”的产物,而民法的其他各编则是总则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展开,因此,通过研究总则能够有效地掌握民法的体系,从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全貌。

三是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总则的体系构成本身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的能力。同时,它也便于运用演绎式教学方法,从一般到具体,循序渐进地传授民法知识。

四是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民法的发展。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产生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总则的规定是较为抽象的、一般的,这就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五是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如人、物、请求权以及法律行为。在成文法的民法传统中,依据民法概念抽象程度的不同,出现了概念之间的分层,如民事行为可进一步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共同行为,这种概念的分层性是民法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只有借助民法体系,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民法中抽象的范畴。由此,就需要构建完整的民法总则。

应当看到,总则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抽象化的规定如果脱离了实际的社会生活,可能会成为游离于社会生活的“空中楼阁”,非具有高度的智识与法律素养不能理解。这样一部在结构安排上颇具匠心的法典,难以适用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所以,学习总则,必须要结合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认真研习,才能准确地把握民法的真谛。(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来源标题:民法总则:民法的“公因式”

责任编辑:韩新春(QY0001)  作者: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