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难点剖析

2016-10-11 08:29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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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难点剖析

近日,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政府部门间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是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实现跨部门协同和无缝隙公共服务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多头管理、重复采集、碎片化存储的现象十分普遍,既制约了政府部门的整体性治理水平,也妨碍了政府部门向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一站式的办事服务。正是由于政府部门间无法实现后台的信息共享和比对,导致了政府治理中“各管一块”的现象,也使得公众不得不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来回奔波以“证明我妈是我妈”。因此,《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然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长期以来之所以未能得到解决,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尚不完善。虽然政府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政策法规建设却严重滞后,缺少对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要求、条件、方式、流程、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明确指导和规范,而已经制定的政策法规,又往往条文模糊,未能清晰界定信息共享与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隐私保护之间的边界,对于管理方和参与方的职责也没有明确说法,使得政府部门在共享信息资源时缺少可明确参考的依据,对信息共享心存顾虑。一位政府信息化部门的领导向笔者指出:“法律的原则性虽然很强,但执行起来,却往往找不到北,什么类型的信息能够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什么类型的信息不能共享?这是问题的核心,另外法律都讲的是应该怎么做,却没讲如果不这样做,该怎样处理?写得不具体,没有可操作性。”此外,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信息安全与保密问题还常被当作拒绝信息共享的借口。“如果是属于可给可不给的情况,他们就可以随便找一个所谓的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名义来拒绝,实际上大家都是政府部门,没有什么国家秘密的”,一位部门领导在调研中向笔者反映。

缺乏有力的统筹协调体制机制。目前,许多政府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是独立、分散和随机的,缺少宏观层面的统筹规划。各个部门的信息化系统往往只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开发建设,而对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考虑不足,政务数据资源呈现“纵强横弱”的现象,即只能在本部门条线内上下贯通,却无法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横向共享,重复采集、一数多源、数据打架的情况十分普遍。此外,许多政府部门将其利用公共财政资金采集的信息资源视为“部门私有”,而不是整个政府所拥有的共同资产,“信息孤岛”间的壁垒难以打破。因此,亟需建立能有力统筹协调跨部门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一位政府信息部门的主管指出:目前由哪个部门负责推进信息共享?其应该担负怎样的角色?还没有机构有权力去主管这件事。信息问题是个综合性的问题,应该设置一个综合性的信息管理部门来负责这项工作,以指挥协调不同部门,而不是仅仅靠一个指定的技术操作部门。

技术基础设施与数据标准各不相容。首先,各部门的技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不尽相同,对部门间数据的联通对接构成了障碍。其次,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采用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方法五花八门,极大增加了数据共享的时间和成本。“中间如果没有一个转换机制,两方中有一方要放弃自己的,服从别人的,究竟以谁为主?”一个部门的信息化主管指出:“其实代码标准,你用我,我用你,都一样。问题是双方谁都服不了谁。”此外,不同部门的数据质量也参差不齐,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这些也严重制约了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实际效果。

面对以上问题,《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办法》指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的四条原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这些原则有针对性的对目前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回应。

《办法》还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指定由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负责组织推动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由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由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由审计机关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办法》还明确将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提出了三条要求: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

这些规定如能得到有效落实,将有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来源标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难点剖析

责任编辑:韩新春(QY0001)  作者: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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