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详解

2016-09-19 07:56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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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本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详解

正在全北京市开展的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凝聚全市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各项任务,推动首都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全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集中宣传日来临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黄石松接受采访,详细介绍了有关情况。

换届选举遵循六项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全面修订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六次修改,我国人大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权利保障的选举原则。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我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直接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第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在我国选举制度中,为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使每个选民都能参加选举,自由地表达意愿,选举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选举人行使选举权的物质上、程序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满足三项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

根据选举法和本市实施细则的规定,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分别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确定投票选举日期;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举区、乡镇人大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民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不能在两个以上选区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按选区登记参加选举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选举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北京市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录入选民信息;二是选举机构派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三是选民自己持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登记站进行登记;四是选民通过北京市选民登记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述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流动人口应依法按有关规定参加选举

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选。如果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口所在地,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要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市各单位和选举工作机构应积极为流动人口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或委托投票提供便利条件。对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已经取得本市工作居住证的,如本人要求在本市参加选举并取得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的,也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选区参加选举。对已在本市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如本人要求参加本次选举,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选区参加选举。

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政党、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按照代表法对代表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选民推荐的,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为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选举法还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协商或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区、乡镇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如果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二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要在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是如果经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广泛听取选民意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代表候选人存在基本情况不实、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应及时向选民通报,组织选民认真讨论、协商,依法处理。

三种方式介绍代表候选人

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选人,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结合实际制定见面工作方案,通过召开选民会议、选民小组会议或者走访选民等多种形式组织见面活动,动员选民广泛参与,使选民更加深入地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为保证选举日投票选举的顺利进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

选民投票的三种方式

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区、乡镇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设投票站进行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民投票注意五件事

投票是选民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投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选票不清楚或者未盖公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2)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名额;要按规定方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时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3)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写票,随意替其他选民写票等。(4)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提供服务。(5)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领取选票后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

委托投票必须书面委托

参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选民一般应在选举日携带证件亲自去参加投票活动。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日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超过三人则无效。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另外,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举结果的确认和公布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而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后,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经过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当选有效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后,要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由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并公布代表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还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当选无效的意见。

破坏选举将严惩

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在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经充分调查、收集事实材料后,应当及时提出认定结果,并予公布。发现相关人员构成违法违纪以及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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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薄晨棣(QY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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