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法治化方式实现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2017-11-10 08:24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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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以更法治化方式实现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对于几天前刚刚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无疑是一种有力回应。

作为国家权力架构顶层设计的又一成果,《监察法(草案)》甫一公布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于2016年底开始推行的监察体制改革,对原本分散在诸多机构中的监察权进行了整合,创设了新的国家机关,引起了既有法律体系的大幅度变革,制定统一的国家监察法来重塑国家机关之间的新权力结构已是大势所趋,此番《监察法(草案)》适时公布,标志着国家统一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建构设想,随着全国性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展,正一步步变为现实。具体而言,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有三:

其一,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没有厉行法治的决心,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实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难称得上是现代化国家。可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

其二,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反腐败制度化、法治化。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要巩固这一态势,进而实现压倒性胜利,不仅需要加大反腐败治理的力度,更要对反腐败体制进行整体性的重构和变革,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展现出了新的面貌,形成了一系列有益的经验做法。业已公布的《监察法(草案)》,一项重要成果便是通过立法形式将这些宝贵经验予以确认,以更加法治化的方式实现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解决了一段时间以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

其三,有助于推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长期以来,“两规”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办案的重要手段,在反腐败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一要求也在《监察法(草案)》中得到切实贯彻,彰显着我们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进步。

可以说,国家监察法出台的背后,是反腐败理念和思路的全面提升。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以及权力分立和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基本法理,《监察法(草案)》中的一系列制度设计还有一定完善的空间。比如部分条款政治语言使用过多,会带来语义不确定、内涵模糊、操作性降低等问题;比如可能对嫌疑人、证人的重要人身、财产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制度安排,不少还没有设计相应的外部监督、外部权利救济制度;比如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反贪、反渎职调查等工作上的分工,也需要做一些进一步的明确界分。一言以蔽之,《监察法(草案)》在与《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协调方面,还有一些精细工作亟待完成。(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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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新春(QY0001)  作者:解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