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热”的制度经济学解读

2017-08-11 08:26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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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共享经济热”的制度经济学解读

近日,中国“新四大发明”成为了各大媒体上的新闻热词,高铁、网购、支付宝与共享单车,这新时代的“四大发明”,不仅影响和改变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也成为中国走向世界的新名片。这其中,共享单车出现的时间最晚。然而,从2016年下半年共享单车开始出现在城市街头至今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在投放单车数量、进入城市数量、注册用户数量、投资资金规模上,共享单车呈现出超高速发展的状态。今日,中国的大中城市随处可见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的身影,以至于有人笑称“共享单车留给新进入者可供挑选的颜色已经不多了”。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一种类型,前段时间引爆社会舆论的“网约车”,也属于共享经济的一种。那么,什么是共享经济?这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到底有何神通,可以屡屡获得社会的关注?

共享经济又称为分享经济,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给出的定义,共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共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借助于大数据处理技术、卫星定位技术、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共享活动发起者建立起共享平台,共享经济参与者可以按照自己需要,在平台上提供或给予资源,从而使分散且闲置的资源得到快速整合和精确匹配,转移到有需要的用户手中,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简单来说,共享经济就是“大量闲置资源+共享平台+大众参与”。共享经济理念与实践起步于西方发达国家,21世纪初引入国内,并在最近三四年内极速发展。据统计,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融资规模约1710亿元,同比增长130%,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人。交通出行、房屋住宿、知识技能、生活服务、医疗服务、生产能力是共享经济发展与扩张的六大重点领域。目前,共享经济中出现了以滴滴出行、陆金所、新美大等估值超百亿美元的巨头企业,以及饿了么、途家网、ofo小黄车、摩拜单车等深受市场热捧的“明星级”初创企业。

从经济学角度看,共享经济就是在互联网平台的协助下,交易双方的关于闲置资源使用权的快速便捷交易。传统经济中的有些资源,虽然存在供给与需求,但由于相互寻找、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成本太高,所以无法进入市场交易,只能闲置,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现如今信息技术搜索、分析与匹配信息的能力,足以处理海量信息;依靠大规模普及的移动智能终端,普通的个人交易者都可以便捷获取资源信息;依靠空间定位技术,可以快速知晓资源的实时位置,防止资源在交易过程中被别有用心者转移或占有。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问题得到较为有效的解决,对闲置资源进行整合并转移到有需要的用户手中,使用完毕再移交回所有者,时间与空间都不再成为交易发生的障碍,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可以说,共享经济的本质就是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使原来不可交易的资源进入可交易的范围,即“交易成本最小化”。

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共享经济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实际上,制度变革在共享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的进程了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制度变革,单凭技术创新,是很难产生如此具有生命力的共享经济的。弄清楚这一点,需要了解共享经济在制度安排上出现的新特征。

共享经济体现了“使用而非拥有”的新型产权观。共享经济的交易模式被形象地称为“接入所有权”。使用者在共享平台上寻找到可利用的资源,如同电脑接入互联网一样,与资源建立链接,使用资源,使用完毕,便断开链接。在此过程中,所有权仍归物主,使用者获得了使用权,资源也得到了有效利用。在交易成本极低的共享经济状态下,交易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跨越所有权对资源进行配置,使用者不必仅仅为了获取使用权而花费更多的成本先获取资源的所有权,这时的所有权不再是最重要的。以共享单车为例,使用者在其需要的时候使用单车,使用完毕,将单车停靠在相应的地点即可,根本不需要花费代价拥有这辆单车。共享经济研究者里夫金认为:“资本主义时代正在从市场经济的私有产权向相互协助为基础的共享服务机制转变。”当然,共享经济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抛弃所有权,只是共享经济更重视对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将闲置资源的价值尽可能释放出来。

共享平台推动“去中介化”与“再中介化”的进程。从形式上看,共享经济似乎是变“买”为“租”,但不能把共享经济简单看作是租赁经济在互联网时代下的翻版,共享经济是一个“去中介化”,同时又是“再中介化”的过程,这其中共享平台发挥了关键作用。共享平台是共享经济最为核心的经济组织,共享平台高效率的运作,是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传统的租赁经济主要是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谈判协商完成,中介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而在共享经济中,共享平台承担了信息搜集、处理、资源匹配的任务,是交易双方达成资源共享目的的中枢,没有共享平台,供需双方的交易活动将难以开展。交易成本的降低,使个人之间可以以极低的成本直接进行交易,不再因不确定性等风险问题需要传统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媒介,即“去中介化”。传统的中介被淘汰,但个人之间直接建立联系的成本还是太高,这时,共享平台成为了新的中介,也就是“再中介化”。共享平台只提供资源和资源所有者的信息、监督信用状况,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资源的搜索、协商、资源使用方式与期限都由交易双方自行完成,平台不拥有资源、不干预交易双方合法的交易行为,同时大大提升了交易成功的概率。可以说,共享平台是由海量信息和信用机制构成,完完全全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比如滴滴这类网约车平台,本身并不拥有车辆,只是凭借数据收集处理手段,对用车服务提供者和需求者进行合理匹配,达到“车尽其用”的目的,并获取相应收益。

共享经济体现市场交易从人格化交换到非人格化交换的转变。人格化交换是建立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后开展的商品或服务交换,非人格化交换则是个人与完全陌生的另一方开展交换,非人格化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一大特征就是市场上人格化交换向非人格化交换的转变。人格化交换建立在交易双方相互熟识的基础上,以交易双方的信任来提高交易成功的概率。建立信任需要很长的时间,信任的范围也极为有限,因此人格化交换背景下的交易规模小,交易种类有限。非人格化交换是在交易之前建立信用机制,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同时建立起失信惩戒机制,威慑和惩罚失信行为。因此,非人格化的交换可以在陌生人之间进行,也没有交易规模和交易种类的限制。共享经济通过完备的信用审核方式,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并突破地理障碍,促进交易的发生,降低了大范围内开展非人格化交换的成本。此外,共享经济往往借助于社交网络开展共享活动,增进了人们的社交活动,这既实现了资源的充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基本经济需求之上的社会交往需求。可以说,共享经济活动能够使整个社会从一个“陌生人社会”进入到一个“准熟人社会”,甚至进入“熟人社会”。

可以说,共享经济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有效结合所创造的新经济形态,二者缺一不可。而制度创新的效率取决于相关部门的制度供给,合宜的制度供给能够提升制度创新的效率,加速共享经济发展,反之,不合宜的制度供给将阻碍共享经济的发展。我国发展共享经济的制度供给还存在一些问题。共享经济在一些方面与现行制度相冲突,如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互惠但互不隶属”的关系与现行劳动人事制度相冲突。政府在共享经济发展的初期,将共享经济仅看作是一种借助于互联网的新型商业模式,加之“路径依赖”的作用,政府依然沿用管理传统经济的思维制定共享经济规制政策。如北京、上海的网约车监管政策,都要求网约车司机拥有本地户籍、车辆拥有本地牌照。另外,共享经济因其潜在的颠覆性,不可避免地与传统经济产生冲突,引发了某些行业市场在位者的抵制,在位者甚至采取集体行动影响分享经济规制政策的制定,出租车抵制网约车、酒店业“怒怼”在线短租服务的新闻屡见报端。制度供给上的不足不能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处理好共享经济与现行制度、政府规制行为、传统经济的关系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应该转变观念,平等对待各方利益诉求,通过适宜的制度安排,助力共享经济发展。

来源标题:“共享经济热”的制度经济学解读

责任编辑:韩新春(QY0001)  作者:卢现祥 项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