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的民事立法

2017-04-27 08:27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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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数字经济时代的民事立法

毋庸置疑,当今时代是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数字经济时代的民事立法应当顺应时代潮流,适应信息文明、数字文明。因此,我国民事立法既要全面周延,也应保持开放,留足空间。

在当今时代,一方面,信息文明、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人类生产生活全方位的构建性影响正初步显现,这是民事立法创新的时代背景;另一方面,新的创新措施不断被吸收到民法之中,并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以数字信息概念为例,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修改与完善过程中,原来的“数据信息”被修改为“数字信息”,这是因为“数据信息”是将大数据时代前的信息概念和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概念简单合并,无法体现出数据时代到信息时代的飞跃,而“数字信息”表述更能适应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又如,今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过此宣示性条款,正面回应了互联网领域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话题,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留足了立法空间,适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需要。由此可见,在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民法的制度设计,应当采取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数字经济时代对社会基础产生变革性的影响,也必然带来对民事立法的全方位影响,其中以民事主体、公示登记、民事交易等方面的立法影响最深。

首先,民事主体特别是法人主体的登记、清算,以及相关民事行为的登记、公示等受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深刻影响。民事行为涉及到的公示、登记等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以国家信用为中心的授信机制,这构成了当代民事行为的基础。而数字经济时代下,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将会重构当前的授信机制。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授信机制,通过计算机算法保证区块链上信息的真实性,起到了和传统民法中国家机关公示同样的信用功能。然而,由于不需要特定机关的背书,相关信息可以直接通过区块链技术获得公证,大大降低了验证相关民事信息真实性的成本,减少了由于民事主体信息验证的时间耗费,从而提高了民事交易的效率;当然,目前区块链技术仍然在初步应用阶段,尚未大规模推广应用。我国《民法总则》遵循了传统的法人登记、公示等理论,规定相关权属在于特定机关,这样的规定符合现实情况,也为未来的技术发展留足空间。

其次,区块链技术还可能影响到传统民法中的民事行为理论,同时会对合同法产生深远的影响。以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和物联网技术为代表,金融科技能够大大简化传统的民事交易,丰富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理论、公示、交收等理论。智能合约本质上是区块链技术下的特定程序,能够在区块链上直接实现意思表示、合意达成、合同执行等传统民法上需要诸多步骤、认证才能实现的行为,从而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智能合约双方当事人作出特定的授权、交易等行为后,相关程序将自动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通过物联网的连接,自动划拨双方资金、财产,实现物权变动。这些新的技术、交易模式的产生,将对传统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等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从实践的角度上看,虽然物联网的实现尚需要长期的努力、大量的技术革新和改善,区块链技术及其智能合约目前也仅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但可以预见的是,不远的将来,这些技术将对日常生活、商业活动和民法理论都产生革命性的影响,正是基于此,民事立法应当兼顾技术发展的步伐,注重开放性,留有空间。

再次,数字经济时代下权利、客体产生新的变化,也诞生了新的主体。平台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就是典型代表。平台主体依据其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电子商务平台、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等,这些平台与传统的线下商品交易场所、传统民间借贷等都有本质性区别,是为其他的主体提供信息与服务的新主体,并不在传统民事立法的规制范畴内。《电子商务法》草案认可了平台这一主体的特殊性,是呼应时代要求的体现。再如,以P2P为代表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不仅对民法的主体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相关的民事行为理论如代理理论等产生了重大影响。过去,民营借贷本质属于理财代理关系,其民事关系较为简单。然而在互联网平台时代,平台不仅要承担信息交互的责任,还要承担借款人和投资人差异化分类评估、开展投资者教育以及其他各种义务,这些义务证明平台及其民事活动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规制范畴。由此可见,数字经济时代赋予了传统民法内容以新的特征。

数字经济时代下传统民法中客体、主体、代理关系等概念范畴正在产生革命性的变化,催生了新的主体、新的客体、新的法律关系和新的权利诉求出现,民事立法应对这些新的诉求敏锐洞察并作出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不仅要凸显时代特色,也要让民法真正走进民众生活。

来源标题:数字经济时代的民事立法

责任编辑:韩新春(QY0001)  作者:杨\n东\n 王思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