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公民免于冤案的最后防线

2017-02-22 08:10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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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筑牢公民免于冤案的最后防线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以全面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倒逼自身以严格的证据规则、庭审标准审视执法办案工作,切实解决执法办案方式简单粗糙、现场勘查不细致、搜集证据不全面等问题,避免因疏漏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近年来,随着司法纠错程序的深入展开,呼格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得以沉冤昭雪,体现了司法机关直面错误的勇气。另一方面,这些冤假错案也充分说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工作存在着重口供轻物证、不尊重诉讼权利、不尊重辩护意见、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为不尊重司法规律、“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诉讼实践。

为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破解以往诉讼实践的症结问题,严格裁判尺度,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通过庭审审判的程序公正,倒逼各阶段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以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去年10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尊重诉权、强调证据、规范侦查、依法裁判等多方面,为刑事诉讼规定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昨天最高法发布《实施意见》,强调以更加尊重司法规律的方式开展审判工作,就是要求审判机关不仅扮演好庭审裁判员的角色,更要充分发挥作为冤假错案“守门员”的职能。

具体而言,首先,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就是要求一切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侦查、起诉阶段必须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其次,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归根结底,就是要向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亮剑,尽最大努力杜绝屈打成招的悲剧。

其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这就是要求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避免国家定罪权伤及无辜。其四,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秉持客观公正,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对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让庭审实质化,真正让庭审活动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

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实施意见》是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重要文件,其蕴含的尊重司法规律的理念,更与每个公民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将成为保障公民免于冤案之祸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而言,更需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倒逼自身以严格的证据规则、庭审标准审视执法办案工作,切实解决执法办案方式简单粗糙、现场勘查不细致、搜集证据不全面等问题,避免因疏漏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做到了这些,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才能真正转化为全面实现司法公正的助推器。

来源标题:筑牢公民免于冤案的最后防线

责任编辑:薄晨棣(QY0025)  作者: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