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绝对自由吗?细数美国言论自由的种种红线

2017-02-13 10:30 参考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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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查普林高中男教师斯科特•康普顿在全班学生面前猛踩美国国旗,并称“国旗只是一块布,没有任何意义”。随后,康普顿被调查、开除。)

在标榜“言论自由”的美国,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同样要为言论自由划红线,违反美国的法律的言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大量事实表明,美国政府对于美国民众一些不应该属于违法或者属于轻度违法的言论,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压或者过度处罚,有的量刑相当重。相比之下,中国宽容多了。

1、美国人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一旦发生类似事件将会面临处罚,比如2013年一名美国教师因踩国旗被开除,当时,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查普林高中男教师斯科特•康普顿在全班学生面前猛踩美国国旗,并称“国旗只是一块布,没有任何意义”。随后,康普顿被调查、开除。在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对美国政府的抗议,他们在审判中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为由,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最终都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决。

2、危及美国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在机场等地尤其敏感。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美国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在对待侮辱美国总统的言语行为上,美国政府的做法更是极其刻薄。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被判刑。2002年9月,37岁的詹姆斯·特劳格因向白宫发了几封电子邮件,声称要“杀死布什、炸毁白宫”,即被捕入狱,面临10年刑期和50万美元罚款。2002年11月,美国一名17岁的高中生为报复同班女生,假冒她给布什发了1封电子邮件,声称要“杀死布什及其全家,并将用炸弹炸掉白宫”,被判刑1年。更荒唐的是,患有精神病且正在治疗的美国流浪汉蒂莫西·韦德·平克斯顿,只因2007年说要“枪杀布什”,即被判刑57个月。

4、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记者正常的采访也会被限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2014年,弗格森骚乱发生一周年,当天的悼念活动中再次发生流血冲突,《华盛顿邮报》的韦斯利·洛厄利(Wesley Lowery)和《赫芬顿邮报》的莱恩·瑞利(Ryan Reilly)在当地一家麦当劳做报道,突然,特警闯入并要求二人停止报道。遭到记者拒绝后,特警将两人暴力逮捕。洛厄利被推入一台饮料售货机,瑞利则被打得头撞玻璃。《华盛顿邮报》的记者洛厄利被正式指控非法入侵和妨碍警方执行公务罪。《赫芬顿邮报》称,“这是(美国)新闻自由可怕的倒退。”

5、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美国监犯是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6、对美国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的限制及约束程度自然不同。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美国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

7、军事基地不是美国政治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的场所。在美国,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随从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

8、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即便是无意说出也不可以,早年,政治评论家马克·霍尔珀林参加一个早间节目时,误以为节目播出有7秒延迟,所以他说:“我想先对总统昨天的表现做个评价。我觉得他真是XX烂。”当霍尔珀林发现自己的话被播出后,他在电视上表达了“绝对真诚的歉意”。但电视台方面认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最后以“完全不恰当和不可接受的”为由,将其无限期停职。

9、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公众场合说脏话或将面临控告。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美国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0、咆哮公堂的言论更是不受保障。一旦发生,最高法院有权采取相关措施。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判刑入狱。

11、不受美国各级议员言论免责权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2、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美国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在美国泄露国家机密将受到控告,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参见:《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真的优于中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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